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
文件规定,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下发《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本次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改变了原来的管理次序,将原来的“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文件同时公布了相关评估的指标,文件规定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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