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简化科技成果评估备案管理,财政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原由财政部负责,现调整为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负责。 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缩短备案流程,简化备案程序,提高备案工作效率。主管部门应自收齐备案材料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填写本年度本部门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附表),报送财政部门。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规范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所需各项资料,完善资产评估档案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相关工作。 四、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工作及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中,要依法依规加强对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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