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海关总署公布《公告》,就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有关问题中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27日起,对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相关《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发37号文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
地址:南京山西路67号世界贸易中心大厦A1座10楼1011室 电话:025-83225683 ;83226875 传真:025-83226875 邮箱:pzacpa@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