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基于此规定,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以上(不含5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 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基于以上税法规定,建筑行业中的自然人班组长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中的“其他个人”的身份,无论其在一年中发生的销售建筑劳务服务的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2023年1月至12月之间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方法 方法一:可以开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法律依据解读
上述文件中 “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规定的含义是:以月为纳税期的,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既可以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如果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了30万元,则需要按照全部销售额和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将2%的减税额体现出来。
(3)发票开具方法总结:可以开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
方法二:可以开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情形
法律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法律依据解读
法律依据一的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以月为纳税期的,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选择放弃免税,对外可以选择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对外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开票是时,按照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时,需要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将2%的减税额体现出来。
法律依据二的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以月为纳税期的,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发票开具方法总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情形:
情形一: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且选择放弃免增值税,对外必须选择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二: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对外可以选择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方法三:可以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法律依据解读
法律依据一的解读:基于上述法律依据一的规定,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减税,则对外必须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二的解读:基于上述法律依据二的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增值税,则对外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发票开具方法总结:可以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情形。
情形一: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并选择放弃免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二: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并选择放弃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别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上表述中的“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如下: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例如: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第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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