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近期发布的金融企业重要会计法规,做了归纳总结,对法规内容作了相关梳理,供用户查阅。
1、《关于银行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助理的复函》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 ;生效日期:[2012年5月25日])
该法规重申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行(发起行、开证行)与受托行(代付行)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区别处理:
相关情况 |
处理 |
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 |
委托行:
•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 |
受托行:
• 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
如果申请人承担合同义务向受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无论还款是否通过委托行),委托行仅在申请人到期未能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才向受托行无条件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 |
委托行:
• 对于相关交易中的担保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处理
• 对于相关交易中的代理责任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处理 |
受托行: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 |
披露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同业代付业务涉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贷款承诺、担保、代理责任等相关信息进行列报。
2、《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3月30日];生效日期:[2012年7月1日])
内容 |
详情 |
准备金范围 |
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应当计提准备金。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购买的国债等资产,不计提准备金。 |
准备金计提方式 |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
内部模型法:
• 运用内部模型法时应当使用至少包括一个完整经济周期的历史数据,综合考虑风险资产存量及其变化、风险资产长期平均损失率、潜在损失平均覆盖率、较长时期平均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建立内部模型,并通过对银行自身风险资产损失历史数据的回归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
• 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已改制金融企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后实施,未改制金融企业由行长(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 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将内部模型及详细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标准法:
• 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其中,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得低于上述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
• 标准法潜在风险估计值计算公式: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 |
财务处理 |
• 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金融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按照本办法提出当年一般准备计提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执行。
• 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 资产核销: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已核销的资产收回金额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利息收入等。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 资产减值准备以原币计提,按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后确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