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日前联合下发的通知明确,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原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连续计算,执业资格和证券资格相应延续。
与此同时,原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通知明确,转制后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合同,或与客户续签新的业务合同,不视为更换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和中央企业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履行类似程序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原会计师事务所客户为非上市公司或非中央企业的,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后的有关业务延续问题,比照通知的上述规定办理。不具备证券资格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延续问题,比照通知的上述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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