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信”)破产管理人为寻求在香港的承认与协助而提出的申请,于2019年12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Harris)签署《命令》(Order),并随后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判决(Decision),(i)认可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上海破产法庭”)受理的关于上海华信破产清算程序以及该案破产管理人身份,并(ii)认可破产管理人有权并可在香港行使破产管理人相应的职权。
值得注意的是,如上所述,除了认可内地破产清算程序及内地破产管理人权利外,香港高等法院还给予了如下司法协助:只要该内地公司在内地的清算程序仍在进行中,除非获该法院批准和受该法院施加的条款限制,否则除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外其他任何方不得针对该内地公司及其事务、财产或资产继续或开始属于该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诉讼或程序。
上海华信是一家在内地注册的投资控股公司,也是一家综合企业集团的一部分,该集团的业务包括资本融资、石油炼制和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11月15日,根据上海破产法庭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作出的裁定,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9年11月24日,上海破产法庭任命了破产管理人。
该公司在港资产包括其对香港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子公司”)的一项债权,总额约为72亿港元(“香港应收款”)。由于香港子公司在香港进行清盘,公司已提交了香港子公司清盘时香港应收款款的债务证明。获得任命之后,上海华信的破产管理人发现了以下情况:2018年8月24日,香港子公司的一名债权人在香港获得了针对该公司的金额为约2900万欧元的缺席判决。2019年8月12日,为了执行缺席判决,该名债权人获得了一份针对该香港应收款的效力待定的债权扣押令(garnishee order nisi)。
为了阻止该债权人取得绝对债权扣押令(garnishee order absolute),2019年12月10日,经上海华信破产管理人申请,上海破产法庭紧急向香港高等法院发出《请求信》,请求香港高等法院认可上海华信内地破产管理人身份,使上海华信破产管理人在香港法律容许的最大程度下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的权利。上海华信破产管理人基于此《请求信》等相关材料,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了请求承认内地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破产管理人身份并给予协助的紧急申请。
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中国内地破产程序被香港法院认可,这也体现了香港法院历史上首次为中国破产程序提供司法协助。该案例也将在香港自此作为判例,在以后类似案件中被援引。
今日的经济全球化环境与二十年前已大不相同,在经济全球融合、境内外投融资架构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也随着导致了将会陆续浮现更多更为复杂的、带有“跨境”性质的中国内地破产程序,这也将对于中国破产管理人带来一定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