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常丽旬、魏强、李丽芳、任晓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1-05 来源: 〔2020〕217号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常丽旬、魏强、李丽芳、任晓辉: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北京龙贝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贝世纪或公司)2015-2017年年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相关审计程序实际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充分关注审计底稿留存的交付签收单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充分关注签收单的真实性及效力。二是部分项目完工验收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底稿中未见龙贝世纪与部分客户技术开发项目的验收报告;部分项目截止调查日尚未完成合同要求的所有开发、安装、调试等工作,你们未核查合同履约义务实际完成情况。三是未关注公司部分项目收入确认跨期问题,未就各期收入确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于应收账款函证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存在一家客户应收账款回函人员为龙贝世纪时任监事,另一家客户应收账款回函人员联系电话为龙贝世纪时任员工使用的手机号码。你们未发现上述异常情况。二是针对龙贝世纪应收账款未回函的2个客户,审计底稿未保留询证函复印件,你们执行替代程序时未见核验验收报告等重要资料。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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