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监督〔2023〕103号 当事人:北京宁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MHQP4N 执行事务合伙人:聂栩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晓景产业园205号F区一层3369 送达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百沙路200号青年创业大厦A座718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你所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质量控制等情况实施了重点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你所2020年1月-2021年6月期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中,37份无审计工作底稿,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获取业务收入合计567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依法向你所邮寄送达《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所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所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没收违法所得567000元(上述37份审计报告业务收入合计金额)的行政处罚。 你所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
地址:南京山西路67号世界贸易中心大厦A1座10楼1011室 电话:025-83225683 ;83226875 传真:025-83226875 邮箱:pzacpa@163.com |